本報訊 記者趙志鋒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辦法》近日出台。辦法要求,執法檢查組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通過實地考察、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查閱卷宗等方式,必要時進行明察暗訪,瞭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瞭解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研究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執法檢查工作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召開會議,彙總執法檢查情況併進行研究分析,組織起草執法檢查報告,對發現的問題與有關機關或單位交換意見。
  辦法要求,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每年年初要從實際出發,研究幾項與本省改革發展穩定工作關係密切的法律法規,就其貫徹實施情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執法檢查,並依據執法檢查任務,制定執法檢查工作安排意見。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必要時可以採取省、市(州)、縣(市區)三級人大常委會聯動方式進行;也可委托部分市(州)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受委托的市(州)人大常委會應當按照相關要求認真開展工作,並將執法檢查情況書面報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相關執法檢查組。
  辦法明確,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組組長由主任會議成員擔任,副組長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擔任,成員一般為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必要時,可以邀請在甘全國人大代表、市(州)、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執法檢查,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承擔,由常委會相關副主任負責檢查。
  辦法明確,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的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彙總整理,經常委會聯繫或分管副主任審定後,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以辦公廳函件轉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收到審議意見後,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併在規定時限內將辦理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原標題:必要時明察暗訪瞭解群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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