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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金勇
  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的制定初衷當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應意識到,一紙嚴字訣的出台,並不能立竿見影地創造出一個風清氣正的招生局面來,關鍵還在於相關規定的真正執行和落實,讓紙面上“看得見”的“嚴厲”不折不扣地轉化為“摸得著”的“嚴厲”,轉化為剛性的、不留執法死角的追責實效。
  正如有人指出,國家從來不缺相關規定或法規,關鍵是是否切實執行。事實上,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僅是對現實中普遍存在的違規現象和既有的違規處理法律規定進行了一次較為全面的梳理和彙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對違規行為的震懾力,為以後的執法處分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但在征求意見稿出台之前,對在高校招生工作中違規人員的處理,完全可以由有權查處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據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法作出相關問責。那麼,為何先前就有執法依據,而飽受詬病的高校違規招生行為,卻沒有得到較好地遏制了。顯然,與相關規定未得到切實執行存在密切聯繫。
  若想使高校招生成為任何人不敢違規操作的領域,必須得讓嚴格的問責制度發揮高壓線作用,無論什麼人,無論什麼程度的招生違規違法行為,必須受到應有的責任處分。高校、招生考試機構人員和教育行政部門,處在招生過程中的前線和核心地帶,對相關招生紀律和法律規定心知肚明,如其知法違法、知紀違紀,有必要降低問責、追責的基點,緊繃執法界線,加大懲處力度,而不能簡單地以“限期整改”替代責任追究。
  暫行辦法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還需要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如對違規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等內涵範圍作出更為明晰的列舉認定,成為體現問責嚴厲度的立法新亮點,否則僅僅是舊有條文的重覆,概念模糊,就沒有必要再出台辦法。相關條款應當細化規定,如什麼樣的嚴重情節算是違法違紀,何種程度的嚴重情節已經觸犯刑律,有必要放到違紀違法行政查處和刑事司法程序的銜接完善中統籌考量,尤其是在最高法、最高檢已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作為追究瀆職犯罪標準(瀆職罪司法解釋一)的背景下,應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原則精神和界定基礎上,由教育管理部門廣泛征求人大、司法機關的意見、建議,作出合法合理劃分,而不能由教育部門一家說了算。  (原標題:嚴厲問責須看得見摸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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